一、依據教育部110年3月23日臺教師(一)字第1100040823號函辦理。
二、教育部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,獎勵其對藝術教育卓越貢獻、促民間資源對藝術教育業務推動,爰辦理旨揭活動。
三、請於本(110)年5月20日前將推薦表及佐證資料送通識教育中心,俾利依限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-表演藝術教育組辦理。
四、相關表件請上「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」(網站:http://web.arte.gov.tw/aecp/)下載使用。
五、如有填表疑義,請洽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承辦人林靜宜小姐,電話02-2311-0574轉分機120。
六、檢附來文及附件供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