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6學年度起英文重修規定
原英文上、下學期各3學分共6學分,自961學年起變更為英文(一)、(二)、(三)各2學分共6學分。已修習而未通過者重修方式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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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通過之學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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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修科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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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學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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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文(一)、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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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學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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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文(二)、(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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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文於961學期起採能力分班,重修同學在每學期第二階段選課起將開放給英文重修同學選課,選修班級會另行公告。
通識教育中心 敬啟